票据丢失登报,如何办理,多少钱?
发布者:admin发布日期:2017-06-06 14:22点击:1011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等票据丢失或者被盗需要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声明格式: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快递途中不慎遗失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000xxx010,发票号:110100xxx0101至xxxx0102,税号:110111xxx0101,金额:10000元整。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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